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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清华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陕西省清华大学校友会(shaanxi Tsinghua Alumin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为群众性联谊团体。凡在西安地区的清华大学校友,均可取得会员资格。参加本会活动。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发扬清华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祖国的统一,为一代一路的开发和振兴西安与陕西经济,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西安市统战部有关部门的业务领导和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65号清华科技园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与清华校友总会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以及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我会与母校校友总会和国内外各校友会、西安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促进发展。

(三)组织和发动校友,开展各种成果转让、技术和业务交流、科技服务、咨询、业务培训等活动,为西安和陕西的建设与发展,为西部大开发,多做贡献。

(四)在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许可范围内举办或联合举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西安地区工作或生活的清华校友。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限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统战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协商推荐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协商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二)、(四)、(五)、(六)、(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统战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统战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聘任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组织、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校友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按年收取,普通会员50元每年,理事100元每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西安市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西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委统战部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